上市公司重振债权有哪些规定?


上市公司重振债权涉及一系列法律规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重整申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要是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也能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这意味着多个主体在符合条件时都可以推动上市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为债权的重振创造可能。 在重整期间也有诸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不过,如果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而且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这是为了平衡担保权人与债务人在重整期间的利益,同时保障公司继续经营所需资金。 另外,关于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也有明确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如果有正当理由,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要是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重整计划草案会涉及债权的调整、清偿等关键内容,所以规定提交时间可以保障重整程序有序进行,进而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还细化了案件管辖、申请主体和审查标准、信息披露义务及内幕交易防控等内容,从多方面保障重整过程合法合规,也保障债权重振环节各方利益。 总之,上市公司重振债权有着严格且细致的法律规定,从申请到重整过程,再到计划草案的提交等方面,都是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尽可能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的重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