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时,有担保债权该如何处理?


在破产重整时,有担保债权的处理方式如下: 首先,担保权行使一般会受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这是为了给企业重整提供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使企业有机会进行经营调整和债务重组,从而有可能恢复生机。比如企业把房产抵押给了债权人作为债务担保,在重整期间,债权人一般不能直接去处置这处房产来实现债权。 不过,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担保权人有救济途径。若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比如作为担保的车辆出现严重损毁,价值大幅下降,严重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此时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行使担保权,对车辆进行处置等以保障自身权益。 在偿债顺序上,以资产抵押等为担保的债务在担保品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会先处理有担保债权。如果担保品价值足够,有担保债权人能在担保范围内足额受偿。但要是担保品的价值无法完全覆盖所有的债务,那么未能得到偿还的那部分债务将被视为普通债务。例如,担保物价值50万,而有担保债权是100万,那么剩下的50万就作为普通债务,依照破产重整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普通债权一起,在清偿完职工工资、社保、税款等之后,按比例分配剩余破产财产。 另外,关于保证担保,分不同情况:如果是债务人破产,保证人连带保证的,不论债务到期与否,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都算作到期,债权人可参加破产分配,也可不参加破产分配。债权人参加破产分配的,其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可向保证人追偿;债权人未参加分配的,其可就全部债权向保证人追偿。若债务人破产,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的,不论债务到期与否,债权人均应申报破产债权,如果债务未到期,其应先通过破产程序清偿债权,清偿不足的,可向保证人追偿;如果债务到期,则其债权如同连带保证债权,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概念: 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组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 。 有担保债权:指的是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是有担保物或者保证人等作为保障的,一旦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通过处置担保物或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