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公司诉讼中各主体的诉讼地位是怎样的?


在解散公司的诉讼中,明确各主体的诉讼地位至关重要。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各主体的诉讼地位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首先是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就是说,只有符合上述持股比例要求的股东才具备作为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资格。这是为了防止个别小股东随意提起诉讼,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例如,张三持有公司15%的股权,公司经营陷入僵局,张三就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接着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因为解散公司的诉讼是为了解决公司是否继续存续的问题,公司是该诉讼结果的直接承受者。比如,在上述张三的例子中,张三起诉时就应该把公司列为被告。 然后是其他股东的地位。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这意味着其他股东通常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他们虽然不是直接的原告或被告,但诉讼结果与他们的利益密切相关。例如,李四是公司的另一位股东,张三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后,李四可以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表达自己对于公司解散的意见。 综上所述,在解散公司诉讼中,原告是符合法定持股比例的股东,被告是公司,其他股东一般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这样的规定有助于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平衡各方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