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教师醉驾会有什么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辩护词由谁来写?


对于六安教师醉驾的处罚以及醉酒驾驶机动车辩护词撰写主体的问题,以下为您详细解答: **一、六安教师醉驾的处罚** (一)刑事处罚 醉驾属于危险驾驶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还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刑罚。并且,若存在一些特定情形,如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等,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从重处罚。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二)行政处罚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若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作出的处罚。 (三)单位处分 六安的教师一般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相关依据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辩护词的撰写主体** 醉酒驾驶机动车辩护词通常由代理律师书写。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和律师分别行使控诉职能和辩护职能,他们从不同角度,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以保证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维护司法公正。虽然辩护律师和公诉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角度不同,但根本任务都是保证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维护司法公正,只是二者职能相互对立,而这种对立性恰恰是保证根本任务统一性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