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教师在什么条件下会被开除公职?在外地喝酒醉驾又该如何处理?


关于醉驾教师开除公职的条件以及喝酒在外地醉驾的处理问题,以下为您详细解答: **醉驾教师开除公职的条件**: 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公职教师属于事业单位人员,相关处分适用《教师法》《监察法》《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教师醉驾若没有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通常不会被开除公职,但若是有非常严重的判罚,则会被开除。此外,若教师因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且影响恶劣等情形,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这种情况下必然不能担任教师,须开除职务;但如果只是给予行政处分,那可能有保留教师职务的机会。 **喝酒在外地醉驾的处理方式**: 1.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 -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处罚**: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若醉酒驾驶机动车存在如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等特定情形的,会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