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暴力风险是否就意味着不具备人身危险性?
我遇到一个情况,有个人被评估为低暴力风险,但我还是有点担心他会不会对我有潜在的人身危险。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低暴力风险是不是就等同于不具备人身危险性了,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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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低暴力风险并不等同于不具备人身危险性。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低暴力风险是通过一些评估手段和指标,对某人实施暴力行为可能性的一种量化评估结果,表明其实施暴力行为的可能性相对较低。而人身危险性是指行为人对社会及他人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它不仅仅局限于暴力行为,还包括其他可能侵害他人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的行为倾向。 从法律依据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人身危险性不能仅仅依据暴力风险评估。例如,即使一个人被评估为低暴力风险,但如果他有通过非暴力手段,如投毒、散布危险物质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可能,那他依然具有人身危险性。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人身危险性的判断是综合多方面因素的。除了暴力风险评估外,还会考虑行为人的过往行为记录、心理状态、家庭环境、社会关系等。比如,一个人虽然暴力风险低,但有过多次威胁他人的言语或行为记录,且心理状态不稳定,那么他仍然可能被认定具有人身危险性。所以,低暴力风险只是一个参考因素,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不具备人身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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