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哪些?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它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也就是说,对一个犯罪人一次只能判处一种主刑。 我国《刑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主刑的种类,具体如下: 首先是管制。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它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罪犯。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比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等。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其次是拘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它一般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然后是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它是我国刑法中适用范围最广泛的一种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接着是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它主要适用于那些罪行严重,但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如果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在执行一定期限后,可以获得减刑、假释等。 最后是死刑。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适用作了严格的限制,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同时,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即死缓。此外,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