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探视子女的主要规定是什么?

我和前夫离婚了,孩子归他抚养。我很想念孩子,想多去看看他,但前夫总是以各种理由阻拦我。我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离婚后探视子女都有哪些主要规定,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探视孩子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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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视权规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上,离婚后探视子女是一项重要的权益,它有着明确的规定和保障。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首先,探视权在法律上是有明确概念的。探视权,也被称为探望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依法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进行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即使父母离婚了,不直接和孩子生活在一起的一方,也有权利去看望孩子、和孩子相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从这个条文可以看出,探视权是法定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该权利,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对方行使探视权的义务。比如,不应该故意设置障碍阻止对方探视孩子。 在确定探视的方式和时间方面,首先倡导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双方可以根据孩子的生活、学习情况,以及各自的工作、生活安排等,来确定一个合适的探视方案,例如是每周探视一次,还是每月探视几次,探视的地点是孩子家中、户外公园,还是其他场所等。 如果双方无法就探视的方式和时间达成协议,那么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孩子的意愿(如果孩子已经具备一定的表达能力)、孩子的生活和学习规律、双方的实际情况等,以确保探视安排既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又能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权利。 此外,当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比如探视方存在严重的不良嗜好(如吸毒、酗酒等)、有暴力倾向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对方的探视权。但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例如探视方改正了不良行为,那么就应当恢复其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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