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宣告夫妻对方死亡后又重新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


在探讨恶意宣告夫妻对方死亡后又重新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晰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首先是宣告死亡,这是一种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当一个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时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会宣告其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宣告死亡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婚姻关系的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然而,如果是恶意宣告对方死亡,情况就不同了。恶意宣告通常是指利害关系人明知对方并未死亡,却出于某种不正当目的,如为了再婚、谋取财产等,向法院申请宣告对方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从形式上看,法院宣告了对方死亡,婚姻关系也随之解除,但这种解除是基于虚假的事实。 从重婚罪的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恶意宣告对方死亡后又重新结婚,本质上是在原婚姻关系仍然有效的情况下与他人结婚,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因为其主观上具有故意,并且实施了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所以,恶意宣告夫妻对方死亡后又重新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道德伦理,也违反了法律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被恶意宣告死亡的一方,在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