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之诉是否需要以公司解散为前提?
我公司经营出现了一些状况,现在有人提出要进行强制清算之诉。但公司目前还没正式宣布解散,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能不能提起强制清算之诉,想了解下强制清算之诉是不是必须以公司解散为前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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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之诉通常需要以公司解散为前提。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来了解一下强制清算和公司解散的概念。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而进行的清算,或者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布破产而进行的清算,也就是在公司自行清算存在障碍时,通过法律程序强制对公司进行清算。而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失的法律行为。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这表明,只有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才会涉及到自行清算或强制清算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没有解散,就不存在启动清算程序的基础。因为公司在正常存续期间,其业务和运营是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无需进行清算。只有当公司解散后,才需要对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理和分配。 综上,强制清算之诉是以公司解散为前提条件的。只有公司解散后,在出现法定情形时,相关主体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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