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侵犯生命权有哪些表现?

我想知道在生活中,哪些行为算是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呢?我不太清楚生命权的边界在哪里,比如打架导致对方生命受到威胁、故意投毒等肯定是侵犯生命权,那还有没有其他可能不太容易察觉的侵犯生命权的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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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命权侵犯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生命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下面为你介绍侵犯生命权的常见表现: 第一,故意杀人行为。这是最直接、最典型的侵犯生命权的表现。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如,张三因与李四发生矛盾,心生怨恨,持刀将李四杀害,这种行为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严重侵犯了李四的生命权。 第二,过失致人死亡。这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例如,王五在驾驶车辆时,因注意力不集中,违反交通规则,导致行人赵六死亡,王五的行为就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导致他人死亡。有些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如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也会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刑法》分则第二章对此类犯罪有明确规定。例如,甲为了报复社会,在人员密集的商场故意纵火,导致多人死亡,甲的行为就同时侵犯了众多人的生命权。 第四,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死亡的,也侵犯了患者的生命权。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医疗机构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可能还会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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