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是否调整生命权?
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体系里,民法到底管不管生命权这方面的事儿。我想了解生命权受侵害时,能不能依据民法来处理,民法对生命权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和保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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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生命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和生命维持为内容的权利,它属于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生命权进行了明确的保护和调整。《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这表明生命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受到民法的保护。 当生命权受到侵害时,民法也提供了相应的救济途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体现了民法对生命权受侵害时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从经济赔偿的角度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进行救济。 此外,民法中的侵权责任编还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内容,为判断侵害生命权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如何承担责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例如,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总之,民法不仅明确将生命权纳入其调整范围,还为生命权的保护和救济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确保自然人的生命权得到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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