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转让新规有哪些?

我最近涉及到债权转让的事情,不太清楚现在关于债权转让有什么新的规定。想知道新规在转让条件、通知义务、受让人权利等方面都有怎样的变化,能不能给我详细讲讲这些新规内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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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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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原本甲欠乙钱,乙把这个收钱的权利转给了丙。下面我们来看看债权转让的新规有哪些。 首先是关于债权转让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就明确了哪些债权是可以转让,哪些是不能转让的。比如,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像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一般就是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 其次是通知义务。《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也就是说,乙把甲欠他的钱的债权转让给丙时,必须要通知甲。如果没通知甲,甲还是只对乙负责还钱,丙不能要求甲向自己还钱。而且一旦通知了,一般情况下就不能随便撤销,除非丙同意。 再者是受让人的权利。新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例如,甲欠乙钱,同时用自己的房子给乙做了抵押。乙把债权转让给丙后,丙不仅取得了要求甲还钱的权利,还取得了房子的抵押权。 另外,在债务人的抗辩权方面,《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还是上面的例子,如果甲认为乙给自己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从而对还钱有抗辩权,那么甲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也可以向丙主张这个抗辩权。 最后,关于债务人的抵销权。《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比如,甲欠乙钱,同时乙也欠甲钱,而且甲的债权先到期或者同时到期,那么甲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可以向丙主张抵销相应的债务。 总之,债权转让新规对债权转让的各个环节都做了详细规定,在进行债权转让时,相关当事人一定要了解这些规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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