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以房抵工程款的规定有哪些

我是做工程的,现在甲方提出用房来抵工程款,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想了解一下从法律层面,以房抵工程款具体有啥要求,这种方式合不合规,要注意些什么,在手续流程上有什么规定,希望能详细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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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工程款是一种合同行为,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关于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性质。它属于诺成性合同,通俗来讲,就是不以抵债物(房子)的交付作为成立要件,只要双方就以物抵债这件事达成一致的想法,以物抵债协议就成立了。 在实际操作和规定方面,需要注意多方面问题。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是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是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这在以房抵工程款涉及执行问题时,是很重要的判定依据。 另外,如果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以房抵顶工程款的协议效力需根据协议内容综合分析判定。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也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即便施工合同无效,但只要工程合格,发包人都负有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以房抵债协议效力也不一定受负面影响,因为被抵顶的债务不因合同无效而改变。 从流程角度,通常施工单位要发出以房抵工程款申请表,包含施工队名称、工程项目名称、付款合同号及工程款金额等信息。之后建设单位相关部门会进行一系列操作,如成控部发出事项通知,财务部复核资料,审计部牵头签订置换协议等,实际购房人可为施工单位指定个人或者其他单位,若指定个人,还需签订三方协议。协议须参考建设单位法务部制定的格式。营销部确定房屋销售价格、签订认购书等,最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并完成相关资料交接。 以房抵工程款还涉及税务等方面问题,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寻求专业律师和税务顾问的帮助,以确保合法合规进行,同时要注意防范房屋价值波动、产权纠纷等风险。 相关概念: 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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