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抵房款协议有效吗


工程款抵房款协议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是有效的。 首先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协议的签订遵循了自愿、平等原则,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该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这里的自愿平等,简单说就是双方你情我愿,不存在谁强迫谁,地位也是平等的。比如说,开发商和施工方都同意用房子抵工程款,没有一方是被逼迫的。而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就是说不能违反像法律禁止的一些交易行为等。 并且,协议中涉及的房产已建成的,该协议具有房屋买卖合同的属性;房产未建成的,具有房屋预售合同的属性。不管是哪种情况,只要协议有效,承建方就完成了交付房款的义务,也就享有抵款房产的实际所有权。 不过,在不同阶段签订的协议效力也有不同情况。如果是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约定“工抵房”,因为工程尚未实际开工,无法明确抵债房产的具体情况及市场估值,也无法确定工程款的具体抵偿金额,法院一般不会认定此时以房抵款条款的效力。施工过程中到结算办结前约定“工抵房” ,此时工程款金额待定,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协议部分无效,因为触犯了禁止流押的原则 ,当事人不得直接请求履行,除非双方已经就相关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明确的结算,且相关债务已届履行期。而办理完竣工结算后签订“工抵房”协议,此时工程已完工,债权债务金额相对确定,房产价值也相对可预估,这种协议通常是有效的。 相关概念: 禁止流押:是指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抵押权人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通俗讲就是不能在没到还钱期限的时候就说抵押物直接归债权人了。 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以物抵债协议在《九民纪要》中被认定为诺成性合同,就是说只要双方达成意思一致,协议就成立生效,不需要实际交付抵债物等额外条件(除当事人明确约定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