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未到期,法院要拍卖房屋该怎么办?
当遇到租房合同未到期,法院要拍卖房屋的情况,需要分不同情形来看待:
首先,若租赁行为发生在房屋抵押或者所有权变动(如法院拍卖)之前,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租赁期限内,法院的拍卖行为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第七百二十五条也明确,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即便房屋被法院拍卖,新的买受人也需要继续履行这份租赁合同直到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可以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屋。
其次,若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则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 租赁物是动产的。因为动产种类多、价值普遍较低且容易通过市场交易取得,所以无需给予动产租赁权特殊保护,且适用该原则不利于财产流通和发挥财产效用。
- 先抵押后出租的。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若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财产已抵押,抵押人需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已书面告知,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则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 被查封后出租的。查封体现了国家公权对私权的干预和救济,被查封财产擅自处分无效。若承租人明知租赁物可能被变卖仍订立租赁合同,风险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 租赁物为破产财产,且在破产处理过程中。破产企业的房屋建筑、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等作为破产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时,在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完毕的租赁合同,一般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另外,在法院拍卖时,出租人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若承租人未参加拍卖,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若日后与新房主在租约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可先通过友好协商、调解解决,无法解决的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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