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协议有哪些不可以约定的,离婚时公房该怎么处理?


在探讨婚内财产协议不可约定的内容以及离婚时公房的处理办法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婚内财产协议,就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各自的财产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事项作出的约定。而公房,一般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 对于婚内财产协议,并不是所有内容都可以约定。首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是无效的。比如,约定免除一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这就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人身权利保护的基本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另外,违背公序良俗的约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例如,约定以限制一方再婚为条件来分配财产,这显然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 同时,婚内财产协议不能对他人的财产进行约定。夫妻双方只能对自己名下的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不能将他人的财产纳入协议约定范围。比如,不能约定将公婆名下的房产归夫妻一方所有,因为这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 接下来看看离婚时公房的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如果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在处理时要遵循一定的原则。首先是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如果夫妻有子女,且子女由一方抚养,那么在公房承租权的分配上,会优先考虑抚养子女的一方,以保障子女的稳定生活环境。 其次是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这体现了法律对女性权益的保护。还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如果一方存在残疾或者生活困难的情况,在公房承租权的分配上也会予以适当照顾。 对于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可以考虑分割。此外,如果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承租权也可以进行合理分割。 总之,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和处理离婚时的公房问题时,都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果遇到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