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婚姻家庭关系是怎样的?

我刚结婚不久,对婚姻家庭关系不太清楚。不知道夫妻之间、与双方父母之间都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婚姻家庭关系到底是怎样规定的呢?我想了解清楚,避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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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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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关系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涵盖了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其他近亲属关系等多个方面。 从夫妻关系来看,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这是处理夫妻关系的基本原则。夫妻双方都享有姓名权,即各自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不因结婚而改变。同时,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在财产方面,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都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此外,夫妻之间还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当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父母子女关系也是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抚养义务包括提供生活所需的物质条件,确保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教育义务则要求父母引导子女接受良好的教育,培养其品德和技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在经济上供养父母,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扶助义务则包括在生活上照料父母,关心父母的精神需求等。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此外,婚姻家庭关系还涉及到其他近亲属关系,如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在一定条件下也存在抚养和赡养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兄弟姐妹之间在特定情况下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总之,婚姻家庭关系是受到法律严格规范和保护的,每一个家庭成员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也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这样才能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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