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婚姻法有哪些司法规定?

我正准备结婚,想了解下婚姻法的司法规定,比如夫妻财产怎么划分,婚姻中的债务如何处理,还有在什么情况下婚姻关系会被认定无效等,这些规定对我之后的婚姻生活很重要,希望能有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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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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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目前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所取代,它对婚姻相关的诸多方面作出了全面且细致的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些重要的司法规定。 首先是结婚的条件和程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同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结婚的程序上,要求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其次是夫妻财产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比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但也有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况,像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双方还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再者是离婚相关规定。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诉讼离婚的,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此外,在离婚时,还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问题。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会根据子女的年龄、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来确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最后,婚姻的无效和可撤销。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这三种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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