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财产中关于取得继承是如何规定的?


在婚姻财产中,关于取得继承的规定是比较复杂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重要概念,夫妻共同财产。简单来说,就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共同拥有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其中就包括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一方继承到的财产,一般情况下是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夫妻二人在婚姻期间,一方的父母去世留下房产,没有特别说明只给这一方,那么这个房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如果遗嘱中明确表示某财产只归夫妻一方,那么这部分继承财产就属于这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老人立遗嘱明确表示自己的某套房子只留给自己的儿子,儿媳没有份,那么这套房子就是儿子的个人财产。 另外,在遗产分割时也有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去世,要先把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给在世的一方,剩下的一半才作为去世方的遗产进行继承分割。 在法定继承顺序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里面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这就是法定继承中谁有资格继承遗产的顺序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