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带什么资料?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所需的资料,主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患方需要准备的资料。患者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这能证明您的身份信息,就好比是您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的“通行证”,不可或缺。门诊病历资料也是重要的一项,它记录了您在门诊就医时的症状、诊断、治疗建议等内容,能反映您最初的病情情况。住院病历资料则更加全面,包括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这些详细的记录能让鉴定专家全面了解您的治疗过程。此外,还有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例如在其他医院的检查报告、诊断证明等,这些都可能对鉴定结果有帮助。 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同样需要提交一系列资料。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这些能反映医院内部对患者病情的分析和处理过程。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这和患方提供的病历资料相互补充,共同构成完整的治疗信息。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确保了即使是紧急情况下的治疗过程也有准确记录。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这些实物和检验报告能作为医疗行为是否存在问题的重要物证。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也需要提供。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时,双方都应积极准备并如实提供所需资料,以保障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