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指定医院做工伤伤残鉴定需要带哪些资料?


工伤伤残鉴定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程度和赔偿标准的重要程序,到指定医院做工伤伤残鉴定时,需要携带以下几类资料。 首先是证明身份和劳动关系的资料。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是必不可少的,它能确认你的身份信息,就好比我们去银行办业务要带身份证一样。此外,还需要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比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这是因为只有证明你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才能确定此次受伤是工伤范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其次是工伤认定相关资料。必须携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工伤认定决定书是确定你所受伤害属于工伤的官方文件,它是进行伤残鉴定的前提条件。 再者是病历资料。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以及相关的病历、检查报告、影像资料等。这些资料能详细反映你的受伤情况和治疗过程,医生会根据这些资料来准确判断你的伤残程度。 最后,如果有其他特殊情况,可能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比如,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