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天晨诉高邮市公安局非法扣押车辆并要求赔偿损失案如何处理?


在马天晨诉高邮市公安局非法扣押车辆并要求赔偿损失这样的案件中,涉及到行政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国家赔偿等法律概念。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公安局扣押车辆就属于对财物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在我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并且要遵循法定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如果公安局在扣押车辆时没有遵循这些法定程序,那么就可能构成非法扣押。接下来,如果车辆被非法扣押,当事人是有权利要求赔偿损失的。这涉及到国家赔偿的问题。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所以,在马天晨这样的案件中,如果经过法院审理认定公安局的扣押行为是非法的,那么马天晨就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公安局赔偿因非法扣押车辆所造成的损失,比如车辆的正常使用收益损失、车辆损坏的维修费用等。当事人要求赔偿时,一般要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总之,在面对类似非法扣押车辆的情况时,当事人要积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是非常重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