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范围的涵义是什么?


行政赔偿范围的涵义可以从多个方面来理解。简单来说,行政赔偿范围就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从法律规定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这些条款明确列举了常见的行政赔偿范围,意味着当行政机关出现上述违法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时,受害人就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申请行政赔偿。同时,对于“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和“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这样的兜底条款,也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遇到一些难以明确归类但确实是行政机关违法侵权造成损害的情况时,提供了获得赔偿的法律依据。 不过,国家也规定了一些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也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赔偿范围的边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