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的含义是什么?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指的是在人民法院系统中,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简单来说,就是当你要打行政官司时,应该去哪个地方的法院起诉。地域管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般地域管辖。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就是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甲市A区的市场监管部门对某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该企业如果不服要提起行政诉讼,就应该向甲市A区的人民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例如,张三是乙市B区人,经常居住在乙市C区,他在乙市D区被当地公安机关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张三如果对此不服提起诉讼,那么乙市D区(被告所在地)、乙市B区(户籍所在地)、乙市C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二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说,关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行政纠纷,就只能向该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 共同地域管辖。如果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理解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有助于当事人准确地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