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什么意思?
我在网上看到有人因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被判刑,不太理解这个罪名。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说,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到底是如何定义的,什么样的行为会构成这个罪名,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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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通俗来讲,就是明知道这些妇女和儿童是被拐卖来的,还花钱把他们买下来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要被定罪处罚的。 从构成要件来看,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也就是清楚地知道自己所收买的对象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如果不知道对方是被拐卖来的,那就不构成此罪。比如,张三通过中间人介绍买了个媳妇,后来才知道媳妇是被拐卖的,在购买时张三并不知情,那张三就不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在客观方面,就是实施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这里的“收买”指的是用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作为交换,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比如,李四花了5万块钱从人贩子手里买了一个儿童,这就属于典型的收买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个罪名的设立,是为了打击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从需求端遏制拐卖犯罪,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和尊严。它提醒人们,任何形式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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