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后法院发裁判文书是什么意思?
我之前向法院起诉了一个案子,后面因为一些原因撤诉了。结果没过多久,法院给我发了裁判文书。我不太明白,既然我都撤诉了,为啥法院还要发裁判文书啊?这裁判文书有啥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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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指的是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而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受理的案件按照法律程序审理终结后就实体问题或程序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处理决定。 当原告申请撤诉时,法院需要对撤诉申请进行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也就是说,法院要判断撤诉是否是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否存在被胁迫等情况;还要看撤诉是否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等。 法院在审查后会作出相应的处理,如果准许撤诉,就会制作准许撤诉的裁判文书。这份裁判文书其实是法院对撤诉这一程序事项的正式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它意味着这个案件在程序上已经结束,原告不能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重复起诉(有特殊情况除外)。同时,裁判文书也是法院审判工作的记录,方便后续的档案管理和查询等工作。所以,撤诉后法院发裁判文书是正常的法律程序体现,它明确了案件的处理结果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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