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部分连带保证人是什么意思?


免除部分连带保证人,通俗来讲,就是债权人主动放弃要求部分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在连带保证中,多个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从法律概念上进一步解释,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而连带保证则是保证的一种特殊形式,各个连带保证人都有义务对全部债务负责。例如,甲、乙、丙三人作为连带保证人,为丁的 100 万债务提供担保。正常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甲、乙、丙中的任何一人偿还这 100 万债务。但如果债权人免除了甲的保证责任,那么就不能再要求甲承担这 100 万债务的偿还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虽然这是关于一般保证的规定,但对于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免除部分保证人责任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体现了债权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当债权人免除部分连带保证人的责任后,对其他保证人的影响也是很重要的方面。根据相关法律原理和司法实践,其他保证人在被免除责任的保证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相应地减轻保证责任。还以上述例子来说,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甲、乙、丙原本应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保证责任。当债权人免除甲的责任后,乙和丙只需对剩余的三分之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债权人免除部分连带保证人责任可能有多种原因,比如与该保证人达成了其他和解协议、该保证人经济状况恶化等。但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债权人一旦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到达被免除的保证人时,该免除行为即生效,不能随意撤销。这就要求债权人在作出免除决定时要谨慎考虑,因为这可能会对自己的债权实现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时,其他连带保证人也需要关注债权人是否有免除部分保证人责任的情况,以便准确判断自己的保证责任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