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日期和中本日期分别是什么意思?


首先来解释一下立案日期。立案日期是指司法机关或相关行政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应当处理的情形,决定将其作为案件进行侦查、审判或处理的日期。 举个例子,如果张三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遭遇了盗窃,公安机关经过初步审查,认为确实存在盗窃事实且符合立案条件,于是决定立案,那么做出立案决定的那一天就是立案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立案日期是案件正式启动的标志,后续的一系列诉讼程序都是从这个日期开始计算时间的,比如侦查期限、审查起诉期限等。 而关于“中本日期”,在常见的法律术语里并没有这个标准表述。推测可能是在特定地区、特定案件类型或者特定行业中有特殊含义的一个概念。有可能是“终本日期”的误称。“终本日期”指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日期。当执行案件中,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虽有财产但无法处置等情况,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例如,李四起诉王五偿还借款,法院判决后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经过调查发现王五名下没有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发现其有隐匿财产等行为,此时法院就可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做出的日期就是终本日期。这并不意味着案件彻底结束,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