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可以依照监察法相关规定采取哪些措施?


监察机关依照监察法相关规定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来履行职责。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谈话措施。这就好比两个人坐下来交流沟通,监察机关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会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其次是讯问措施。讯问主要针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这是一种比较严肃的调查手段,被调查人有义务如实回答问题。《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再者是询问措施。询问是向证人等人员了解情况。证人有义务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协助监察机关查明事实。根据《监察法》第二十一条,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另外还有查询、冻结措施。监察机关在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这是为了防止证据损毁或者财产转移等情况发生。《监察法》第二十三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此外,还有搜查措施。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对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不过搜查要按照规定出示证件,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监察法》第二十四条对搜查措施进行了规范。 还有调取、查封、扣押措施。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这也是为了固定证据等目的。依据是《监察法》第二十五条。 技术调查措施也是监察机关可以采取的手段之一。对于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监察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最后是留置措施。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且存在法定情形时,经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监察法》第二十二条对留置措施作出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