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作出了哪些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旨在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该规定对驰名商标所采取的保护措施。 首先,明确了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和途径。根据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途径主要有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商标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进行认定。这意味着驰名商标的认定并非主动授予,而是在具体案件中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体现了“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例如,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其商标为驰名商标,以获得更广泛的保护,那么相关部门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其次,对于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规定也给予了一定程度的保护。《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一规定防止他人利用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声誉,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注商标,从而保护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比如,某外国知名未注册驰名商标在化妆品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若有国内企业在化妆品上申请注册与其近似的商标,该申请将可能被驳回。 再者,对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力度更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意味着已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有效防止他人在其他领域“搭便车”,攀附驰名商标的声誉。例如,某驰名商标在手机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若有企业在食品领域申请注册与其近似的商标,即使食品与手机属于不同类别商品,该申请也可能因误导公众、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而被驳回。 另外,在商标管理方面,规定禁止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此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这一规定旨在避免企业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进行过度商业炒作,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最后,在商标侵权纠纷中,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总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通过一系列措施,从认定原则、保护范围、商标管理和侵权赔偿等多个方面对驰名商标进行了全面保护,为驰名商标所有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促进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