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要求具备哪些条件?

我遭遇了疑似医疗事故的情况,想知道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话,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不清楚这里面的要求,担心准备不充分耽误鉴定,所以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条件内容。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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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医疗事故鉴定要求具备的条件。


从主体方面来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主体必须是符合规定的鉴定机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也就是说,只有这些规定的医学会才有资格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从材料方面来说,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需要提交一系列相关材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从时间方面来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也就是说,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鉴定申请,超过这个时间可能会影响鉴定的进行。


从事件本身来看,必须是发生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且是在医疗活动中因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件才可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如果不属于医疗活动或者是患者自身原因等非医务人员过失导致的损害,一般不符合医疗事故鉴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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