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医疗事故医生要承担什么责任?
我是一名医生,最近在工作中发生了一起可能涉及医疗事故的情况。我心里特别忐忑,不清楚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在医疗事故里医生具体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民事赔偿、行政处罚,还是刑事责任呢?我很想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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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事故中,医生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行政以及刑事等不同方面的责任。 首先是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里虽然是医疗机构担责,但医生作为直接行为人,如果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在承担责任后,可能会依据内部规定向有过错的医生进行追偿。民事责任主要是对患者进行经济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这是因为医生的过错诊疗行为给患者造成了身体和经济上的损失,所以需要给予相应补偿。 其次是行政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医生如果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就可能面临行政方面的处罚。这是为了规范医疗行业秩序,督促医生遵守相关规定。 最后是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医生在医疗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比如擅离职守、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出现严重健康问题,就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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