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是在医疗活动中出现事故时,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合法权益的重要流程。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是报告。当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接着是调查和处理。医疗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等。患者也可以要求复印或封存病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之后是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 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最后是赔偿等处理。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进行赔偿。赔偿数额等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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