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规定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关系到哪一方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对于医疗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患者需要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患者受到损害以及过错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例如,患者要证明医院的治疗行为违反了正常的医疗规范,给自己身体造成了不良后果,并且这种不良后果是由于医院的不当治疗行为导致的。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举证责任会发生一定的变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在这些情况下,一旦患者能够证明存在上述情形,就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此时医疗机构需要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比如,如果医院拒绝提供患者的病历资料,那么就会被推定有过错,医院需要拿出证据来反驳这种推定。 另外,对于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在这类纠纷中,患者需要证明使用了相关医疗产品以及受到了损害,而医疗机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等需要对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等进行举证。 总之,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规定是比较复杂的,不同类型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有所不同。患者和医疗机构都需要了解这些规定,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正确地承担举证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