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纠纷是否需要举证倒置?

我遇到了医疗纠纷,听说打官司存在举证倒置的情况,就是某些证据得由对方提供。我不太清楚在医疗纠纷里是不是也是这样。我想知道在这类纠纷中,到底需不需要举证倒置呢,这对我维权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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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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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医疗纠纷是否需要举证倒置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举证倒置。举证倒置是和一般的举证规则相对的概念。一般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你要告别人,就得拿出证据证明你的主张是对的。而举证倒置呢,就是把这个举证的责任反过来,由对方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在过去,根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典型的举证倒置。在这种规则下,患者只要证明自己在这家医院就医并且受到了损害,剩下的医院有没有过错、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都得由医院来证明。 不过,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施行以后,情况发生了变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意味着在医疗纠纷中,一般情况下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患者要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以及过错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又回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 但是,《侵权责任法》也规定了三种特殊情况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举证倒置。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在这三种情况下,就由医疗机构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综上所述,现在医疗纠纷一般不实行举证倒置,患者需要自己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但在符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就会实行举证倒置,由医疗机构来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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