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纠纷是否实行举证倒置?

我遭遇了一起医疗纠纷,医院和我各执一词。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是怎么分配的,是像听说的那样实行举证倒置吗?我想知道法律上对此是如何规定的,自己需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医院又该承担哪些,希望能弄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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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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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是否实行举证倒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举证倒置”这个概念。举证倒置就是本来按照一般的规则,应该是由一方来证明某些事实,但在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由另一方来承担证明这些事实不存在或者不成立的责任。 在过去,依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实行举证倒置。这意味着患者只要证明自己在该医疗机构就医并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就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以及和患者的损害没有因果关系。 然而,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进行了新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表明,一般情况下医疗纠纷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患者需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自己受到了损害以及过错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不过,《侵权责任法》也规定了特殊情形下的举证倒置。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在这些情形下,就会实行举证倒置,医疗机构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综上所述,现在医疗纠纷一般不再实行举证倒置,而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法定的特殊情形下,仍然适用举证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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