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公诉后纪委叫相关人员继续补充证据是否合理?
案子已经提起公诉了,这时候纪委却要求相关人员继续补充证据。我不太明白,案子都到公诉阶段了,纪委为啥还要这么做,这合不合理呀,我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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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程序中,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而纪委主要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等。 从法律角度来看,当案件进入到提起公诉阶段,主要是由司法机关主导证据的审查和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纪委要求相关人员继续补充证据,在一定情况下可能是合理的。一方面,如果纪委在调查违纪违法问题过程中发现了新的线索或者证据不充分等情况,为了全面准确地认定事实,保障党纪的执行,可能会要求相关人员继续补充证据。比如涉及到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与刑事案件存在关联时,纪委需要进一步查明违纪事实,以作出恰当的党纪处分。另一方面,纪委与司法机关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协作配合关系,纪委补充的证据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求,也可能会为司法机关的审判提供一定的参考。 然而,如果纪委的要求不符合法定程序或者超出了其职责范围,那就是不合理的。例如,直接干预司法机关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或者要求补充的证据与党纪审查无关却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程序等情况。所以,判断纪委在提起公诉后叫相关人员继续补充证据是否合理,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纪委的职责以及法定程序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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