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提起公诉了,还会要求相关人员补充证据吗?
我有个案子已经到了提起公诉阶段,我有点担心证据方面的问题。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还会不会要求相关人员补充证据呢?补充证据的情况常见吗,一般在什么情况下会发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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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即便案件已经进入提起公诉阶段,依然存在要求相关人员补充证据的可能性。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提起公诉的概念。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以及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将案件送交人民法院审判的诉讼活动。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这意味着,即使案件已经提起公诉,如果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证据存在问题,比如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或者有新的证据线索需要进一步核实等情况,就有权要求相关人员(通常是公安机关)补充证据。 另外,在法庭审理阶段,如果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这也是在提起公诉后可能出现补充证据的一种情形。 所以,提起公诉并不意味着证据就板上钉钉不需要再补充了。司法机关始终要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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