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起诉期间,辩护人可以向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案件材料吗?
我涉及一个案子,目前处于审查起诉阶段。我的辩护人想向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我不知道这合不合法。我就想弄清楚,在审查起诉期间,辩护人到底有没有这个权利去收集相关材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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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起诉期间,辩护人向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案件材料,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 首先,我们要明白辩护人的职责。辩护人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人有权利进行调查取证,以更好地履行辩护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一般的证人,辩护律师要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必须经过证人本人同意。也就是说,证人如果不愿意配合,辩护律师不能强制收集。而如果是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材料,那就更为严格了,不仅要经过这些人的同意,还需要经过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许可。 对于非律师辩护人,根据法律规定,他们是没有调查取证权的,不能向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案件材料。 所以,在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在满足相应条件下可以向证人收集相关材料,非律师辩护人则不可以。这样规定的目的,一方面是保障辩护人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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