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鉴定要怎么做?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鉴定是一项至关重要的环节,它有助于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关键问题。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医疗纠纷案件鉴定的相关内容。 首先,了解鉴定的启动方式。医疗纠纷鉴定启动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这种方式体现了双方的自愿和平等,能够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对鉴定程序公正性的质疑。例如,患者和医院经过沟通,一致认为需要通过鉴定来明确责任,就可以共同选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二是卫生行政部门委托鉴定,当发生医疗纠纷后,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在认为有必要时,会委托相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三是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在医疗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其次,明确鉴定机构的选择。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除了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通过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更加注重对医疗行为的全面审查和因果关系的分析。 再者,知晓鉴定所需的材料。通常,患者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检查报告、诊断证明等能够反映其诊疗过程的资料。医疗机构则需要提交完整的病历资料,包括病历、医嘱单、护理记录、手术记录等。这些材料是鉴定的基础,对于准确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至关重要。 然后,了解鉴定的流程。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专家鉴定组一般由相关专业的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鉴定过程中,专家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听取医患双方的陈述和答辩。之后,专家鉴定组会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并作出鉴定结论。 最后,重视对鉴定结论的救济。如果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如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等。 总之,医疗纠纷案件鉴定是一个复杂且专业的过程,需要医患双方积极配合,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通过合法、公正的鉴定,能够为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