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民事诉讼归责原则有哪些?


在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归责原则是确定医疗机构对其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准则。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主要的归责原则。 首先是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最基本的归责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医疗机构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对患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实际的医疗纠纷诉讼中,患者通常需要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自己受到了损害、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例如,医生在手术过程中违反了操作规范,导致患者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这就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过错,医疗机构要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是过错推定原则。当出现特定情形时,法律会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比如医疗机构拒绝提供患者的病历资料,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就会推定其存在过错,医疗机构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虽然在医疗纠纷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会适用。例如,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这意味着,在这类情况下,无论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都要先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再向真正有责任的主体追偿。 总之,在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不同的归责原则适用于不同的情形,了解这些原则有助于患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让医疗机构更加规范自己的医疗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