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明细是怎样的?

我遇到了医疗纠纷,医院的治疗出现了失误,导致我的身体受到了额外的伤害。我想了解一下,在这种医疗纠纷中,赔偿标准的明细是怎样的,都包含哪些方面的赔偿,赔偿金额是如何确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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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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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明细涉及多个方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医疗费赔偿。这是指患者为了治疗因医疗纠纷导致的伤病,实际产生的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简单来说,就是你看病花了多少钱,有正规票据证明,合理的部分都可以要求赔偿。 误工费赔偿。如果因为医疗纠纷影响了患者正常工作,导致收入减少,就会涉及误工费。根据上述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例如,你因为医疗纠纷请假一个月没上班,单位扣了工资,这扣掉的工资就是你的误工费。 护理费赔偿。要是患者在治疗期间需要他人护理,就会产生护理费。根据解释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比如请了护工照顾你,支付给护工的费用就是护理费。 交通费赔偿。患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根据解释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像打车去医院看病的费用就属于交通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患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用,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这是为了补偿患者住院期间在饮食方面比平时多支出的费用。 营养费赔偿。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如果医生认为患者需要补充营养来恢复身体,那么这部分费用也可以要求赔偿。 残疾赔偿金赔偿。如果医疗纠纷导致患者残疾,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是对患者因残疾导致未来收入减少和生活不便的一种补偿。 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的器具的,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比如安装假肢的费用等。 丧葬费赔偿。如果患者因医疗纠纷死亡,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是用于办理死者丧葬事宜的费用。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是对依靠患者扶养的人的生活保障费用。 死亡赔偿金赔偿。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是对患者家属因患者死亡导致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的一种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患者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患者及其家属因医疗纠纷遭受的精神痛苦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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