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建筑工地工伤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在建筑工地干活时受伤了,想了解下具体的赔偿标准。不知道都有哪些赔偿项目,每个项目又是怎么计算的。比如伤残不同等级赔偿会有啥差别,希望能详细了解下这方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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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工伤赔偿标准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这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下面详细为您介绍: 首先是赔偿项目: 如果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 要是造成伤残,除了上述项目外,还包括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若造成死亡,赔偿项目为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 各项赔偿标准如下: 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比如,因工伤治疗产生的符合规定的检查费、药费等都在此列。 伙食补助: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要求是在住院期间。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交通食宿: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是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同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辅助器具:各省、直辖市有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的费用按此标准。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护理: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1 - 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为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为本人工资×11;九级伤残为本人工资×9;十级伤残为本人工资×7。 1 - 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60%。 5 - 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且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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