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建筑工地工伤事故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在建筑工地干活时受了伤,想知道具体的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比如都有哪些赔偿项目,每个项目的赔偿金额是如何确定的,自己这种情况能获得多少赔偿,希望能了解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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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建筑工地发生工伤事故后,赔偿标准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 首先是赔偿项目方面: 如果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要是造成伤残,除了上述项目外,还包括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若造成死亡,赔偿项目有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然后是各项目具体标准: 医疗费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伙食补助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要求是住院期间,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交通食宿标准同样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需在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情况下,法律依据也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辅助器具费按照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需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相关器具,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不超12个月,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护理方面,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按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按30%,且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对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为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为本人工资×11;九级伤残为本人工资×9;十级伤残为本人工资×7 。 伤残津贴方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60% 。1 - 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 - 6级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时支付。 5 - 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相关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些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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