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程序是怎样的?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医患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医患矛盾的活动。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其工作程序。 首先是受理。医患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受理。根据《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会对纠纷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调解时间、地点等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会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接着是调解准备。调解委员会会指定一名或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具有医学、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调解。调解员会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纠纷的事实、经过和双方的诉求,必要时还会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情况。在这个阶段,双方当事人也可以提供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如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 然后进入调解过程。调解员会以中立、公正的立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常识,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和劝导,促使双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想法,提出解决方案。调解员会根据双方的意见和实际情况,提出调解建议,供双方参考。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等事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若调解不成,人民调解委员会会终止调解,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最后是回访和归档。调解结束后,人民调解委员会会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回访,了解双方当事人是否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同时,会将调解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材料进行整理归档,以备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