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用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哪些项目?


医疗费用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当一个人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身体受到伤害,为治疗伤病所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依法进行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具体来说,医疗费用人身损害赔偿包含以下项目: 医疗费,这是最主要的一项,指的是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它涵盖了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等。比如,骨折后去医院拍X光片的费用,进行手术的费用,术后用药的费用等都属于医疗费范畴。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例如,病人在住院期间请护工照顾日常生活,所支付给护工的费用就是护理费。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一般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凭票据计算,比如打车去医院复诊的费用。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通常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一般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到伤害而就医治疗或休养期间,或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使受害人或另一方当事人无法进行生产劳动和获得报酬所产生的实际损失。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如果造成受害人残疾,还需要赔偿辅助器具费,即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所需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若不幸造成受害人死亡,赔偿项目还包括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