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我家人在工作时受伤了,现在准备申请工伤认定,但不太清楚在这个过程中,各方需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比如劳动者自己要提供哪些证据,用人单位又该提供什么。想了解具体的举证责任分配情况,以便顺利完成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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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谁主张,谁举证”是一般原则。这意味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一方,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需要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比如,劳动者主张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那就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像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医院的诊断证明(证明受伤事实)、事故现场的证人证言(如有)等。 其次,对于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举证责任,通常劳动者需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例如,提供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能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 再者,当职工一方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职工受伤不属于工伤的情形,比如证明职工受伤是因为自身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受伤不属于工伤,那么一般会认定职工的受伤为工伤。 另外,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程序中,职工应当先提供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事故伤亡事实等基本证据,这些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在此基础上,剩下的部分则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例如,职工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自己是在工作中受伤,而用人单位若主张职工并非工伤,就需要提供如监控录像、其他在场人员的证言等证据来反驳。 总之,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各方应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履行自己的举证责任,以确保工伤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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