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赔偿包括什么费用?


医疗赔偿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对患者进行的经济补偿。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医疗赔偿所包含的费用。 首先是医疗费,这是最直接的一项赔偿费用,它指的是患者为了治疗因医疗事故所导致的损伤而产生的一系列费用。包括已经发生的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也涵盖了后续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误工费也是重要的赔偿项目之一。当患者因医疗事故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导致收入减少时,就会涉及误工费赔偿。如果患者有固定收入,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若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相关规定同样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护理费是指患者在治疗期间,由于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他人护理所产生的费用。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有明确说明。 交通费则是患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一般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凭票据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患者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患者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此内容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如果患者因医疗事故导致身体受损,需要补充营养来促进恢复,那么这部分费用也可以要求赔偿。规定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此外,如果患者因医疗事故造成残疾,还会涉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这些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中有规定。 若患者不幸死亡,赔偿项目还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规定分别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