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应该怎么做?

我在一家医疗机构工作,前几天我们这里发生了一起疑似医疗过失行为的情况。大家都有点慌,不知道接下来该按照什么流程处理。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来说,医疗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后,具体应该做些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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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过失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医疗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时,需要按照一系列规范的流程进行处理,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要立即采取措施避免损害扩大。一旦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第一时间对患者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治措施,防止不良后果进一步恶化。例如,若在手术中出现失误,要迅速采取补救措施,以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其次,要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所以,医疗机构内部要建立层层报告的机制,确保信息的及时传达。 再者,要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医疗机构应妥善保管各种病历资料、检验报告、影像资料等,这些都是判断医疗过失行为性质和责任的重要依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此外,还要积极配合调查。如果卫生行政部门介入调查,医疗机构要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配合调查工作的开展。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最后,如果确定存在医疗过失责任,医疗机构要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沟通协商,依法进行赔偿等后续处理。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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